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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以后,这3种销售方式如何开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此文生效时间节点时强调: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如何确定以下三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一、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以后,则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则不能再更改税率,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应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是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则应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


三、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当天。因此无论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如果4月30日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否则可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税法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因此如果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同样应当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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