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1 作者:计财部 点击: 次
一、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需要填写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2、差额开票业务;
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4、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5、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6、建筑服务业务;
7、出租不动产;
8、销售不动产等需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三、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清单的,不是从开票系统开出的,是自己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五、专用发票纳税人开户行,地址电话填写不完整,这样的票不合格,专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六、增值税发票盖成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增值税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不盖发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增值税发票上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为不合格发票应该退回重开,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9点请务必牢记!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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